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0年度金訴字第196號
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莊朝棟
具 保 人 莊木利
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0年度偵字
第6883號、110年度偵緝字第289、29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莊木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。 理 由
一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;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;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;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 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被告莊朝棟前因加重詐欺等案件,經本院合法傳喚,無 正當理由未到庭,復經拘提未獲,而遭本院發布通緝,嗣於 民國110年12月14日緝獲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,000元,經具 保人莊木利於同日繳納現金後,將被告釋放,此有本院110 年12月7日110年嘉院傑刑緝字第183號通緝書、110年12月14 日訊問筆錄、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、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 、國庫存款收款書(見本院卷一第231至234、269至278頁) 可參。然本案經本院訂於111年8月3日下午3時行審理程序, 經依被告於111年6月28日訊問時所供居所合法送達,另本院 對具保人發函督促被告到庭,被告仍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, 再經本院囑託拘提未獲到案,被告亦未因其他案件在監或遭 羈押,有本院111年6月28日訊問筆錄、送達證書、刑事報到 單、111年8月3日審判筆錄、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111年8 月20日嘉民警偵字第1110026433號函檢還拘票、報告書、嘉 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111年8月28日嘉水警偵字第1110022246 號函檢還拘票、報告書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1年9 月12日中警分刑字第1110054960號函檢還拘票、被告與具保
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可參(見本院卷二第159至160、171、175、177、181、18 5、193至207、209至217、221至223、227至229頁),此外 ,被告目前亦有另案遭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(見本 院卷二第225頁),堪認被告業已逃匿,揆諸前揭規定,自 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。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 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品惠
法 官 黃美綾
法 官 郭振杰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翰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