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1年度,311號
NTDV,111,訴,311,2022091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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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311號
原 告 蕭玉郎
被 告 楊承信
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本院111年度
審附民字第29號),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,本院就原告請求超
過刑事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部分,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關於請求被告給付超過新臺幣49萬4,000元,及該部分自民國111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而提起財產權之民事訴訟 ,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 式。
二、經查,原告雖於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3號刑事案件程序中 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 64萬3,000元及遲延利息,然前開刑事判決犯罪事實僅認定 原告遭被告詐欺所得之金額為49萬4,000元,有該刑事判決 可資為憑(本院卷第15頁至第24頁),是以,原告所請求超 過49萬4,000元及遲延利息部分,既未於刑事判決中認定有 罪,自非屬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,仍應繳納該超過49萬4,00 0元部分之裁判費即1,550元,並經本院前於民國111年8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1年8 月5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可憑(見本院卷第27頁),惟 原告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在卷足憑(本院 卷第29頁),依據上開規定,原告所請求超過49萬4,000元 及遲延利息部分之訴難認合法,應予駁回。至於刑事判決認 定犯罪事實之49萬4,000元及遲延利息部分,由本院另行審 理,附此敘明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15 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葛耀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15  日



書記官 黃婉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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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