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1年度,116號
NTDV,111,訴,116,202209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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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16號
原 告 曹世
訴訟代理人 陳宇安律師
被 告 黃薇瑾

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、第15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:被告與原告配偶胡宜羣自民國109 年12月間起迄今有長達1年餘之婚外情,胡宜羣經原告發現 於110年9月2日與被告相約於臺中市烏日區之高鐵停車場 見面,並有110年10月22日之臺中市烏日旅館招待券、110 年10月26日、110年10月30日之旅館消費發票(依原證5、6 分別位於臺中市大里區及南屯區),胡宜羣並承認曾於110 年11月13日與被告前往汽車旅館,認被告有侵害原告配偶權 之侵權行為,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 上之損害等語(見本院卷第13至19頁)。
三、經查,被告之住所位於臺中市烏日區,有被告擔任董事之齊 華利實業有限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、被告提出之民事 聲請移轉管轄狀載被告住所地址(見本院卷第173至182頁) 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且依原告書狀記載 被告之侵權行為地均在臺中市烏日區、大里區及南屯區等處 ,依首揭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,原告向本 院提起本件訴訟,容有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。
四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5 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5   日



書記官 張雅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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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利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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