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保全處分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全字,111年度,7號
NTDV,111,消債全,7,20220922,1

1/1頁
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消債全字第7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莊凱琳


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聲請保全處分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,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,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: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 處分;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 制;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;㈣受益人或轉 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;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,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1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,惟消 債條例第48條第2項及第69條後段亦規定,於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後,除有擔保及有優先權之債權外,對於債務人不 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,更生程序終結時,不得 繼續之強制執行視為終結。是於法院裁定准予更生程序前, 除別有緊急或必要情形致更生目的無法達成外,債權人依法 得訴訟及為強制執行之權利均應不受影響。又消債條例第19 條第1項所定保全處分,其目的係為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, 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,並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, 斷非做為債務人延期償付債務之手段,有礙於法院裁准更生 或清算後相關法定程序之進行。因此,法院是否為消債條例 第19條第1項之保全處分,自應本諸上開立法目的及相關規 定,依債務人之財產狀況,就保全處分對債務人更生或清算 目的達成之促進,及保全處分實施對相關利害關係人所生影 響,兼顧債權人權益,避免債務人惡意利用保全處分,阻礙 債權人行使權利,或作為延期償付手段之可能性,綜合比較 斟酌,決定有無以裁定為保全處分之必要,非謂一經利害關 係人聲請,即應裁定准予保全處分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債務人(下稱聲請人)因積欠債權 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裕融公司)債務,前聲請前 置調解不成立,已向本院聲請更生,惟債權人裕融公司前向 本院聲請對聲請人所有坐落南投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 下稱系爭土地)及其上門牌號碼南投縣○○鄉○鄉路00○0號未 辦保存登記房屋(與系爭土地,下合稱系爭房地)為強制執



行,即將進行拍賣程序,爰依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,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。
三、經查:
㈠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1年9月20日聲請更生,已由本院以111年 度消債更字第54號受理在案,其所有系爭房地經債權人裕融 公司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14683 號執行事件受理(下稱系爭執行事件),系爭土地之抵押權 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租公司)亦聲請對系爭土 地為強制執行,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19503號執行事件 受理併案系爭執行事件,嗣抵押權人中租公司已撤回執行等 情,業經本院調取前揭111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更生事件、1 11年度司執字第14683號、111年度司執字第19503號清償票 款執行事件卷宗審閱無訛,堪認屬實。
㈡然而,聲請人就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,究竟有 何緊急或必要情形會導致將來更生目的無法達成,未見聲請 人具體說明,遑論依法釋明,自難單憑聲請人已提出更生聲 請之事實,逕認目前有何具體緊急或必要情形,致須停止對 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。況且,更生程序係以聲請人於程 序開始後之薪資或其他收入作為償債來源,並依更生方案按 期清償、分配予各無擔保債權之債權人,而非如清算程序, 係以聲請人既有財產為清算財團以分配予各債權人之清算型 制度。是以在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,聲請人之債權人裕 融公司對聲請人開啟執行程序,尚無礙於嗣後聲請人更生程 序之進行與更生目的之達成。
 ㈢再者,聲請人聲請停止之系爭執行事件,債權人僅有債權人 裕融公司,併案債權人中租公司已撤回執行,有中租公司提 出之民事撤回強制執行聲請狀附於111年度司執字第19503號 執行卷內,中租公司另具狀陳報債權額為0元,復有系爭執 行事件卷內本院111年9月19日收文之民事陳報狀可佐,無其 他債權人;又依聲請人聲請更生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示, 聲請人僅負欠債權人裕融公司新臺幣42萬元,此外別無其他 債務,另依聲請人聲請更生時檢附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查詢當事人(即聲請人)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,就 南投縣信義鄉農會之本期應付帳款為0,堪認聲請人目前除 債權人裕融公司外,現無其他債權人,則債權人裕融公司聲 請就聲請人所有系爭房地強制執行時,對債權人間之公平受 償即不生影響,自無為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而須為保全 處分之必要。
 ㈣基上,更生程序係以債務人於程序開始後之薪資或其他收入 作為償債來源,並依更生方案按期清償、分配予各無擔保債



權之債權人;依聲請人提出債權人清冊所示之債權人僅有債 權人裕融公司,縱聲請人有其他債權人南投縣信義鄉農會, 惟債權人裕融公司就聲請人所有系爭房地聲請強制執行受償 ,不當然直接影響本件更生程序中各債權人公平受償之機會 ;且聲請人之債務於執行債權人裕融公司滿足受償時,亦相 對隨之減少;復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,其他債權人 如認有必要,非不得於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程序併案聲請強 制執行,就聲請人之財產按債權比例公平受償,則債權人裕 融公司就聲請人所有系爭房地為強制執行,對於債權人間之 公平受償不生影響,自難認有何保全處分之必要。四、綜上所述,本件聲請人既未具體釋明有何需保全處分之緊急 或必要情形存在,且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之繼續執行 亦無妨礙聲請人債務清理目的之達成,復無損及債權人公平 受償之情形,自難認本件有為保全處分之必要。從而,本件 聲請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22 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謝任閎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