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拍字第62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非訟代理人 楊宗秦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施金忠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
一、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施金忠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,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 幣(下同)2,4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,擔保 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 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 所負借款等債務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 償日期,經於民國111年3月16日登記在案。而相對人於111 年3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2,000,000元,約定應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,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,應立即償還。詎相對人並未依約繳納借款 本息,依上開約定,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,相對人尚負 欠聲請人借款債務本金1,978,739元及其利息、違約金未清 償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借款 契約書影本、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資料等件為證。三、經本院於111年8月16日通知相對人施金忠就本件聲請陳述意 見,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。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 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
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:
111年度司拍字第62號 所有權人:施金忠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南投市 新豐 1209 42.13 全部 備考 施金忠 2 南投縣 南投市 新豐 1218 35.76 全部 備考 施金忠
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 利 範 圍 建 物 門 牌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41 南投縣○○市○○段0000○0000地號 住商用、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、002層 一層:41.58 二層:54.81 騎樓:13.23 總面積:109.62 全部 彰南路三段2巷6弄23號 備考 施金忠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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