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拍字第58號
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
相 對 人 林春財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
一、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林春財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,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 幣(下同)46,4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,擔保 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 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 所負借款、保證等債務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 定之清償日期,經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登記在案。而相對 人分別於110年4月7日、107年12月13日、110年12月21日向 聲請人借款2,500,000元、5,000,000元、19,500,000元、12 ,000,000元。另第三人利市茶業有限公司、順德茶業有限公 司於110年12月21日、110年6月28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5,000 ,000元、1,000,000元、8,000,000元,並由相對人為前開借 款之連帶保證人。又前開借款約定應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,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,或借款人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 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應立即償 還。詎相對人及第三人利市茶業有限公司、順德茶業有限公 司並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,並均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 來戶,則依上開約定,本件前開之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,相 對人尚負欠聲請人借款債務(含擔任第三人利市茶業有限公 司、順德茶業有限公司連帶保證人而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借 款債務)本金合計40,010,061元及其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。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 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借據及約
定書、簡易資料查詢、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戶-本行往 來客戶明細表、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、催告書等件為 證。
三、經本院於111年8月5日通知相對人林春財就本件聲請陳述意 見,相對人則逾期未為陳述。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經核於 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:
111年度司拍字第58號 所有權人:林春財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名間鄉 新光 367 2878.54 全部 備考 林春財 2 南投縣 名間鄉 新光 367-1 2500 全部 備考 林春財 3 南投縣 名間鄉 新光 367-2 2500 全部 備考 林春財
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 利 範 圍 建 物 門 牌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31 南投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 農舍、鋼架造〔有牆〕、001層 一層:303.51 總面積:303.51 全部 虎坑巷52之6號 備考 林春財 2 140 南投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○00000地號 農業設施〔茶葉加工室〕〔集貨包裝處 理場〕、鋼骨造、001層 一層:1849.21 總面積:1849.21 全部 虎坑巷52之18號 備考 林春財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聲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 人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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