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6169號
NTDV,111,司促,6169,20220928,1

1/1頁
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6169號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債 務 人 金德君金詩雯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89,67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金德君於民國110年03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4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03月15日起至民國117年03月15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21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23日止累計389,6
70元正未給付,其中366,672元為本金;22,998元為利
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
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(二)
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616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66,672元 金德君 自民國111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5.21%計算之利息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令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