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6068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
債 務 人 謝旻諼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,618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於民國92年11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
整(最高額度)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。未於約定繳
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,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百分之二
十計收,並立有借款約定書可稽。(二)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
還款,目前尚欠本金15,618元,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
償,依約定書第八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
息者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,
今債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,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
本息及違約金。(三)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
令『自104年9月1日起,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
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%』,故請
求予以限縮,併予敘明。(四)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
務,並有附呈之現金卡借款申請書可證(原本如奉 鈞院通
知即當呈送核對)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
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實為德
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606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,618元 謝旻諼 自民國97年8月1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20%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%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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