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6046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葉記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6,762元,及其中新臺幣119
,672元,自民國111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
之14.99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葉記成於97年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
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
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
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(
二)債務人迄111年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26,762元整未為清
償(手續費189元整、消費款116,672元整、預借現金3,000元
整、已到期之利息5,901元整及違約金1,000元整),雖經聲
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
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
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119,672元自111年8月14日起至
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
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
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,實
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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