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5885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債 務 人 史婉蓉
史忠雄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3,829元,及自民國111
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2.275計算之利息
,暨自111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史婉蓉前就讀大葉大學時,邀同債務人史忠雄
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3筆,合計借
款本金101,828元整,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
之次日起攤還本息。(二)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,
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,自遲延日起按本
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
到期日起,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金額,逾六個月(含)以
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
六個月部份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(三)另
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為
全部到期。(四)詎債務人史婉蓉自民國111年06月01日即未
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73,829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
之利息、違約金,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,仍未還款,
債務人史忠雄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狀請
鈞院鑒核,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
:借據一紙、放出查詢單一紙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