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5857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翁瑜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,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。次按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定。且此項能力之欠缺, 性質上為無從命補正之事項(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7 號裁判參照)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翁瑜芸發給支付命令,惟查債務 人已於本件聲請前之民國107年3月26日死亡,有債務人之戶 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是債務 人於本件聲請時已無當事人能力,而債權人仍聲請對已無當 事人能力之該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其聲請即屬不備程序合 法要件,且為無從命補正之事項,揆諸首開規定,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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