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561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代 理 人 紀志陞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溱宜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,813,410元,及自民國111年
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.725計算之利息,
暨自111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
計算之違約金(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
期)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(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款契約書,
關於違約金之約定記載「…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
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」等語,是債權人請求逾前開約定
之違約金部分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)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,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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