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5603號
NTDV,111,司促,5603,202209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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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5603號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
債 務 人 黃弘穎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,50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黃弘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卡別: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
。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8月28日止累計29,503元正未給付,
其中24,948元為消費款;1,155元為循環利息;3,400元為依
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,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
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
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
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
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
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00560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,668元 黃弘穎 自民國111年8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.04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6,280元 黃弘穎 自民國111年8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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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