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5593號
NTDV,111,司促,5593,202209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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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559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

債 務 人 鄧至庭

鄧茂桂

劉淑宜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28,086元,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鄧至庭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,邀債務人鄧茂
桂、劉淑宜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9筆,借
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(以下同)451,942元整,並約定應於學
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
息,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。(二)依據借據約定,借
用人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時,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,自延遲
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,並就延遲還本利息部
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其逾期在六個月
(含)以內者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
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
金。(三)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
金時,視為全部到期,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,自轉列
催收款項之日起,上開利息、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款利率
加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,自民國111年03月01日起至民國1
11年08月28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一點二七五,
本案轉列催收款項日為111年08月29日,轉列催收款項之日
起至清償日止即應按年率百分之二點二七五固定計息。(四)
詎債務人鄧至庭自111年03月01日起,並未依約履行繳納,
迄今尚欠428,0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另債務
鄧茂桂劉淑宜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
清償責任。狀請 鈞院鑒核,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
定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以保債權,實感法便。釋明
文件:借據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00559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8,086元 劉淑宜、鄧至庭、鄧茂桂 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8月28日止 年息百分之1.275 自民國111年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.275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8,086元 劉淑宜、鄧至庭、鄧茂桂 自民國111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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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