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558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代 理 人 許銘泰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宋美錡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49,232元,及其中㈠新臺幣80
0,145元,自民國111年5月14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,按年
利率百分之1.74計算之利息,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利率百分之1.865計算之利息,暨自111年6月15日起
至111年6月21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0.174計算之違約金,
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12月14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0.1
865計算之違約金,自111年12月15日起至112年3月14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0.373計算之違約金;㈡新臺幣149,087元,
自111年5月14日起至111年7月14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.8
計算之利息,自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
之1.925計算之利息,暨自111年6月15日起至111年7月14日
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0.18計算之違約金,自111年7月15日起
至111年12月14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0.1925計算之違約金
,自111年12月15日起至112年3月14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0
.385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