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94年度,801號
TPDV,94,重訴,801,2005121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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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4年度重訴字第801號
上 訴 人 普晙股份有限公司
即 被 告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被 上訴人 中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即 原 告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號返還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
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萬零陸佰壹拾肆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萬零柒佰肆拾捌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楊晉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朱俶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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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普晙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