傷害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11年度,234號
NTDM,111,訴,234,202209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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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1年度訴字第234號
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沈延霖



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
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;其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判決,且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 條 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件告訴人董○辰(姓名詳卷、民國00年生)告訴被告 甲○○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,須告訴乃論 。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,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 ,有調解成立筆錄及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各1紙附卷可稽, 爰依前揭條文規定,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          法 官 李怡貞
          法 官 吳宗育
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 書記官 廖健雄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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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