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撤銷羈押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1年度,446號
NTDM,111,聲,446,202209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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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1年度聲字第445號
111年度聲字第446號
聲 請 人
即 被 告 柯純棟



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
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(111年度訴緝字第13號),
聲請撤銷羈押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被告柯純棟被別人騙去國外,在KK 園區關了3個多月,期間雖然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,但因人 在國外無法到庭;被告常常忙於工作忘記開庭,但沒有逃亡 意思,請求撤銷羈押等語。
二、被告經法官訊問後,認為犯罪嫌疑重大,且有逃亡或有事實 足認為有逃亡之虞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追訴、審判或執行 者,得羈押之,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 又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,應即撤銷羈押,將被告釋放。被告 、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,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、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。三、本案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8日訊問 被告後,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,且經通緝到案,有逃亡之事 實,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,裁定自111年8月28日羈押在案 。被告雖聲請稱無逃亡之意思,向本院聲請撤銷羈押,但被 告於本院110年3月2日第一次準備期日時,以電話聯繫辯護 人表示請假,於110年3月23日雖到庭行準備程序,但於110 年11月30日準備期日又僅以電話聯繫辯護人表示請假,庭後 才以書狀表示,因無足夠現金自桃園住居地前往本院開庭, 經本院審酌上開非正當得不到庭之理由,拘提被告,於110 年12月21日拘獲被告;經本院訊問被告後,面告被告應於11 0年12月29日準備期日遵期到庭,並諭知限制住居桃園市○ ○區○○路0段0巷0號3樓,但被告於110年12月29日準備期日又 未到庭,庭後才以書狀檢具就醫資料,表示因急性腸胃炎請 假,本院乃改訂於111年1月12日續行準備程序,被告仍未到 庭,本院又再訂於111年2月23日續行準備程序,被告仍未到



庭,庭後才以書狀檢具就醫紀錄表示因感冒無法到庭,本院 再改訂111年3月22日續行準備程序,被告仍未到庭,庭後再 以書狀表示因於新北市工作,未每天居住在上開桃園市限制 住居地,致未能遵期到庭,請求再改定期日,本院認被告上 開事由不屬於正當得不到庭之理由,且被告當時並無在監、 在押之情形,繼拘提被告無著,嗣被告於111年5月2日出境 ,本院於111年5月23日通緝被告,被告於111年8月27日返臺 緝獲,有歷次準備程序筆錄、送達證書、拘票、拘提報告書 、被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、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、 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等件可證。本案繫屬後,本院共行7次 準備程序期日,被告僅1次遵期到庭,其中6次準備程序期日 以臨時電話聯繫或事後請假方式不到庭,可認被告主觀上已 有逃避司法審判之意,又被告於本院111年3月22日準備程序 期日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後,明知本案尚未審理終結,於111 年5月2日出境,嗣經本院通緝,足認被告有逃亡之事實,是 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,被告以上開事由聲請撤銷羈押,為 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14 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
法 官 林昱志
法 官 顏代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廖佳慧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15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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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