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價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94年度,46號
TPDV,94,重訴,46,200512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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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4年度重訴字第46號
原   告
即反訴被告 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
法定代理人 苗永慶
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
複 代理人 何叔孋律師
      丁○○
被   告 甲○○
      丙○○
被   告
即反訴原告 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2  月  2  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2  月  2   日       書記官 官碧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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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