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6號
原 告
即反訴被告 國防部海軍總司令部
法定代理人 苗永慶
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
複 代理人 何叔孋律師
丁○○
被 告 甲○○
丙○○
被 告
即反訴原告 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官碧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