單獨宣告沒收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1年度,132號
NTDM,111,單禁沒,132,202209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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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2號
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處分 人 蔡育琪
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111年度執聲沒字第53號)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均沒收銷燬之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緩起訴處分人蔡育琪因施用第一、二級毒 品罪,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,於民國109年8月10日確定,11 1年8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;本件扣案之摻有海洛因之 香菸1支(驗餘淨重0.6742公克)、安非他命1包(驗餘淨重 分別為0.0433公克),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 ,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, 係違禁物,有該院草療鑑字第1090500405號鑑驗書1份可憑 (詳扣押物品清單),係供罪所用之物,且屬於被告所有, 以上扣押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。
二、按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 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;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;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、刑 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三、經查,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(下稱 南投地檢署)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95號為緩起訴處分 ,於109年8月10日確定在案,至111年8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 經撤銷等情,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,並經本院核閱南投地檢署109年度毒 偵字第395號案件全卷無訛。而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 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,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,有衛生福利 部草屯療養院109年5月27日草療鑑字第1090500405號鑑驗書 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表、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照片附卷可稽,俱屬違禁物無訛 ,故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,應予沒收銷燬之。另包裝附表編號2所示 之物之包裝袋1只,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,難以析離,應



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,併依前開規定均沒收銷燬之。至送鑑 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,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。綜上, 聲請人之聲請,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四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55條之36第2項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28 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 育 貞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28  日附表:
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香菸1支(驗餘淨重0.6742公克)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(驗餘淨重0.0433公克,含包裝袋1只)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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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