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0年度訴字第238號
110年度訴字第239號
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許子文
選任辯護人 康皓智律師
被 告 姬維軍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9年度偵字第5405
號、110年度偵字第1號、110年度偵字第168號、110年度偵字第1
84號、110年度偵字第1254號、110年度偵字第1650號、110年度
偵字第1987號、110年度偵字第2886號、110年度偵字第3096號)
,及追加起訴(110年度偵字第3156號),暨移送併辦(110年度
偵字第3156號、臺灣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495號),被告
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
旨,並聽取公訴人、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,經本院合議庭裁定
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,判決如下:
主 文
許子文犯如附表一各編號「罪名及宣告刑」欄所示之罪,處如附表一各編號「罪名及宣告刑」欄所示之刑;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。
乙○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。 事 實
一、許子文、乙○○於民國109年8月間,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 ,加入姓名年籍均不詳、綽號「羅拿度」、「辛普森」、「 賽班」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等成年人之三人以上所組成,以 實施詐術為手段,具有持續性、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 犯罪組織(下稱本案詐欺集團);許子文、乙○○於加入本案 詐欺集團後,即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,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,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、一般洗錢之犯意聯 絡,先由許子文提供其所申設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-0000 00000000號帳戶(下稱台中商銀帳戶)、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國泰銀行帳戶),作為收取 詐欺贓款之用,並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二、三所示之 方式,詐騙如附表二、三所示之被害人,致其等陷於錯誤, 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指定如附表二、三所示之金融 帳戶內後,許子文即依本案詐欺集團上手指示於附表二、三
所示時地,提領如附表二、三所示之金額後,並將如附表一 編號10、13、14、18所示之提領款項交付予乙○○(乙○○就附 表一編號13、14、18所涉加重詐欺取財部分,業經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另行起訴,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內),而其他提 領款項則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,再由乙○○或其他 成員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上手,以此層層轉交之方式,製造 金流斷點,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;嗣因前開被害人等發覺受 騙報警處理,始循線查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呂敏南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,王碧芸訴由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,劉秀縵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 山分局,曾玉珠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,朱麗貞訴 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,曾綉如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 仁分局,蘇柏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,鄭淑梅、 楊鳳舞、彭祝芬、甲○○、徐欣蓉、林庭誼、張苜芝訴由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,甲○○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 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。
理 由
一、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:訊據被告許子文、乙○○(下 稱被告2人)對上開事實均坦承不諱(見院一卷第414頁、院 二卷第125-126頁),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呂敏南、朱麗貞、 曾綉如、蘇柏婷、鄭淑梅、王碧芸、劉秀縵、楊鳳舞、曾玉 珠、甲○○、徐欣蓉、林庭誼、張苜芝、彭祝芬,證人林邑宸 、鄭慈慧、黃祈閔、陳品言於警詢時、審理中之證述情節大 致相合,並有如附表二、三各編號證據索引欄所示之事證在 卷可佐,足徵被告2人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,可信為 真實。則本案事證明確,被告2人犯行堪予認定,應依法論 科。
二、論罪科刑之理由:
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:「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,指 三人以上,以實施強暴、脅迫、詐術、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 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,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 有結構性組織」、「前項有結構性組織,指非為立即實施犯 罪而隨意組成,不以具有名稱、規約、儀式、固定處所、成 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」。而依被告許子文、乙○○所 供述情節及卷內所存相關事證,本案詐欺犯罪組織之成員, 至少有被告2人、綽號「羅拿度」、「辛普森」、「賽班」 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等人,且本案詐欺集團之分工係以通訊 軟體詐騙被害人等,並分層提款及轉交詐欺贓款等犯行,足 見被告2人所參與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至少有三人以上,且 組織縝密、分工精細,自非隨意組成,顯該當「三人以上,
以實施詐術為手段,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 組織」。
㈡復按如行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,因 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,肇致起訴後分由 不同之法官審理,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、便於事實認定 ,即應以數案中「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」為準,以「該案 中」之「首次」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 合。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,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 繼續行為,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,該參與犯罪組織 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,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 罪,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。至於「另案」 起訴之他次加重詐欺犯行,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,仍需單 獨論以加重詐欺罪,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 整性,避免評價不足(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 決意旨參照)。查本件為被告2人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所涉犯 多起詐欺案件中,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,被告許子文就附 表一編號1部分,而被告乙○○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0部分,均 屬被告2人於最先繫屬法院案件中之首次犯行,依前揭說明 ,本院僅就被告2人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,並與前開首 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,論以想像競合犯。又追加起訴書就被 告乙○○部分,論罪法條雖漏未記載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,惟經公訴人當庭表示本件起 訴事實包含被告乙○○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(見院二卷第90頁 ),且前開參與犯罪組織與起訴加重詐欺取財部分,有裁判 上不可分關係,本為起訴效力所及,並經本院於審理中告知 被告所犯罪名及法條(見院二卷第91頁),不妨礙被告訴訟 防禦權之行使,自應併予論究。
㈢核被告許子文所為,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犯行,係犯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、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、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;就附表一編號2至18所示之犯 行,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 欺取財罪、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。而被告 乙○○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犯行,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、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、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。另被告許子文於如附表二、三所示時 地多次提領同一被害人贓款,係為達到詐欺取財之單一目的 ,而各侵害被害人之同一財產法益,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 薄弱,難以強行分開,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,被告許子文針
對同一被害人所匯款項之多次領款行為,應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,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,即以被害人之人數 為準,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。
㈣又被告2人分別就附表一編號1及附表一編號10部分,均係犯 參與犯罪組織、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等三罪,其犯罪目的單 一,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,均依刑法第55條 規定,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。又被告許 子文就附表一編號2至18部分,均係犯加重詐欺、一般洗錢 二罪,均係以一行為處犯上開二罪名,為想像競合犯,均從 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。
㈤另被告2人與「羅拿度」、「辛普森」、「賽班」及其等所屬 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,就附表一編號10、13、14、18所示犯 行;及被告許子文與本案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,就附表一 編號1至9、11、12、15至17所示犯行間,均有犯意聯絡、行 為分擔,均論以共同正犯。而被告許子文就附表一編號1至1 8所示之犯行,犯意各別、行為互殊,應予分論併罰。 ㈥再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,本質上係「刑之合併」。其所謂 從一重處斷,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,合併為科 刑一罪,其所對應之刑罰,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,而為一個處斷刑。易言之,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 立犯罪,論罪時必須輕、重罪併舉論述,同時宣告所犯各罪 名,包括各罪有無加重、減免其刑之情形,亦應說明論列, 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,評價始為充足,然後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「從一重處斷」,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 而不論。因此,法院決定處斷刑時,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 定刑,做為裁量之準據,惟於裁量其輕重時,仍應將輕罪合 併評價在內(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、第4408號 判決意旨參照)。復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、15條之罪,在偵 查或審判中自白者,減輕其刑,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 有明文。查本件被告2人就一般洗錢等犯行,於審判中均坦 承不諱,是前開被告就其所涉犯洗錢防制法部分,均合於上 開減刑之規定,雖依照前揭罪數說明,被告2人就前開犯行 均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,然就被告2人 於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,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 量刑時,將併予審酌。
㈦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2人正值青年,不思循正當管 道賺取財物,為牟取不法報酬,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 ,擔任提領或轉交贓款之車手,使本案詐欺集團得以將贓款 層層轉交,製造金流斷點,加深檢警追查贓款之困難,使上 游集團成員得以逍遙法外,所為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
會經濟秩序,破壞人際間信任關係,造成告訴人財產損失及 精神痛苦,所為顯屬不該;兼衡被告2人犯後均已坦承犯行 ,及被告許子文迄至本案辯論終結前,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 害,而被告乙○○與告訴人甲○○於本院審理中達成和解,並依 約分期履行和解中等情,有調解成立筆錄1份、轉帳交易明 細擷圖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為證(見院一卷第215-216、3 37-339、403、457頁、院二卷第23-31、129-131頁);併參 酌被告許子文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、擔任地錨養護工、 經濟狀況勉持、與母親、配偶同住及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; 而被告乙○○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、擔任飲料店及遊藝場 員工、經濟狀況勉持、未婚、與家人同住等家庭生活情狀( 見院二卷第126頁),暨其等犯罪動機、目的、行為分擔、 手段、客觀犯罪情節等一切情形,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,以示懲儆。
㈧再者,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,採限制加 重原則,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,該條第5款即明定 :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。但不得逾三十年」,是本院審酌 被告許子文所涉各該加重詐欺取財犯行,其各該所為犯罪時 間相近,手法類似,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,則處 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,而違反罪責原則,及 考量因生命有限,刑罰對被告許子文造成之痛苦程度,係隨 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,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,是則以隨罪 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,當足以評價被告許子文之上開行 為之不法性之法理(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),故就被告 許子文宣告多數有期徒刑部分,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。
㈨另被告乙○○於審理中陳稱,已與告訴人甲○○和解並依約分期 履行中,請求宣告緩刑等詞。惟查被告乙○○於110年間因詐 欺等案件,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1年2月22日判決處有 期徒刑等情,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為證(見院 二卷第65頁),則被告乙○○既於本院宣判5年內曾受有期徒 刑之宣告,未合於刑法第74條第1項緩刑之要件,本院自無 從為緩刑之宣告,附此敘明。
㈩另本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56號移送併辦意 旨書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495號移送併辦 意旨書所載被告許子文涉犯洗錢及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,與 被告許子文被訴且經認定有罪之前開犯行,係同一事實之同 一案件關係,為審理範圍所及,本院自得併予審理,附此敘 明。
三、沒收部分:
㈠經查,被告2人固為本案犯行,然於審理中均堅稱其尚未結算 報酬前,即遭查獲而未取得報酬等語(見院二卷第125頁) ,且遍觀卷內事證均無佐證被告2人有獲取犯罪所得之證據 資料,故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,卷內既無事證可資佐證被告 2人於本案中獲有犯罪所得,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。 ㈡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:「犯第14條之罪,其 所移轉、變更、掩飾、隱匿、收受、取得、持有、使用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,沒收之」,其修正理由明示:「現行條文 僅限於沒收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,而未及於洗錢行為 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,爰予修正,並配合104年12月30 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,將追繳及抵償規定刪除。至於 洗錢行為本身之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之沒收,以及發還被害 人及善意第三人之保障等,應適用 104年12月30日及105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沒收專章之規定」,足見「 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」之本質,既非「犯罪所 得」、亦非「犯罪工具」,然從該修法理由可知,「洗錢行 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」如有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之情形時,仍應回歸適用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 定追徵價額。可知立法者並未排除「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」回歸適用刑法沒收章節。從而,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規定自仍有適用餘地。經查,依卷內事證並無證據顯 示被告2人最終得支配、占有洗錢標的(即被害人之被騙款 項)之財產,本院認如對之諭知沒收該等洗錢標的之財產, 應有過苛,是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,不予宣告沒 收,附此敘明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、第299條第1項前段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陳豐勳提起公訴、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,檢察官鄭珮琪移送併辦,檢察官林孟賢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彥宏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 書記官 劉 綺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
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。
二、三人以上共同犯之。
三、以廣播電視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,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。
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
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,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
發起、主持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;參與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。但參與情節輕微者,得減輕或免除其刑。
附表一:
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附表二編號1所示事實 許子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。 2 附表二編號2所示事實 許子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。 3 附表二編號3所示事實 許子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。 4 附表二編號4所示事實 許子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。 5 附表二編號5所示事實 許子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。 6 附表二編號6所示事實 許子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。 7 附表二編號7所示事實 許子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。 8 附表二編號8所示事實 許子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。 9 附表二編號9所示事實、附表三編號1所示事實 許子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。 10 附表二編號10所示事實 許子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。 11 附表二編號11所示事實 許子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。 12 附表二編號12所示事實 許子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。 13 附表二編號13所示事實 許子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。 14 附表二編號14所示事實 許子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。 15 附表三編號2所示事實 許子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。 16 附表三編號3所示事實 許子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。 17 附表三編號4所示事實 許子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。 18 附表三編號5所示事實 許子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。 附表二:(匯入台中商銀帳戶)
編號 被害人/告訴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(民國、新臺幣) 取款時間、地點、金額(新臺幣) 證據索引 1 黃祈閔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8月初某日,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祈閔,向其佯稱可幫助投資獲利云云,致黃祈閔陷於錯誤,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,於109年8月31日9時41分許,匯款10萬元至台中商銀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台中商銀帳戶)。 ①109年8月31日9時57分許、臺中市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台中銀行北台中分行、18萬元。 ②同日10時21分許、上開分行、56萬元。 (超過黃祈閔匯入金額部分,卷內無證據證明為黃祈閔遭騙款項) ①黃祈閔警詢筆錄(警六卷第26-28頁) ②許子文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(警六卷第11-16頁) ③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、跨行轉帳交易明細、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、台幣交易明細(警六卷第122-155頁) 2 鄭淑梅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,臉書聯繫鄭淑梅,向其佯稱可幫助投資獲利云云,致鄭淑梅陷於錯誤,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,於109年8月31日10時56分許,匯款30萬4,000元至台中商銀帳戶。 ①109年8月31日11時47分許、臺中市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台中銀行北台中分行、160萬元。 ②同日13時30分許、臺中市○區○○○街00號全家超商台中館東店ATM、2萬5元。 ③同日13時31分許、上開超商ATM、2,005元。 (超過鄭淑梅匯入金額部分,卷內無證據證明為鄭淑梅遭騙款項) ①鄭淑梅警詢筆錄(警六卷第30-34頁) ②許子文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(警六卷第11-16頁) ③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、跨行轉帳交易明細、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、台幣交易明細(警六卷第122-155頁) 3 呂敏南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5日,通訊軟體LINE聯繫呂敏南,向其詐稱可幫助投資獲利云云,致呂敏南陷於錯誤,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,於109年8月31日14時45分許,匯款20萬800元至台中商銀號帳戶。 ①109年8月31日15時26分許、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0號台中銀行西台中分行、30萬元。 ②同日15時38分許、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號1樓全家超商台中草悟道店ATM、1,005元。 ③109年9月1日12時10分許、臺中市○區○○路○段0號全家超商台中嘉農店ATM、2萬5元。 ④同日12時10分許、上開超商ATM、1萬5元。 ⑤同日12時37分許、臺中市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台中銀行北台中分行、59萬元。 ⑥同日12時54分許、上開超商ATM、1萬5元。 (超過呂敏南匯入金額部分,卷內無證據證明係呂敏南遭騙款項) ①呂敏南警詢筆錄(警一卷第6-8頁) ②呂敏南與暱稱「Anni」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2幀(警一卷第23-28頁)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客戶收執聯影本(警一卷第31頁) ④許子文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(警六卷第11-16頁) ⑤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、跨行轉帳交易明細、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、台幣交易明細(警六卷第122-155頁) 4 陳品言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,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品言,向其佯稱可幫助投資獲利云云,致陳品言陷於錯誤,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,於109年9月1日14時46分、15時28分許,共計匯款6萬元至台中商銀帳戶。 ①109年9月1日15時5分許、臺中市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台中銀行北台中分行、86萬元。 ②同日15時12分許、臺中市○區○○路○段0號全家超商台中嘉農店ATM、1萬4,005元。 ③同日15時36分許、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段000號OK便利商店台中漢成店ATM、2萬5元。 ④同日15時37分許、上開超商ATM、1萬5元。 (含左列告訴人陳品言遭詐騙金額6萬元、告訴人王碧芸遭詐騙金額29萬4,000元) ①陳品言警詢筆錄(警六卷第41-46頁) ②許子文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(警六卷第11-16頁) ③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、跨行轉帳交易明細、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、台幣交易明細(警六卷第122-155頁) 5 王碧芸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6日,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王碧芸,向其佯稱大樂透中獎惟需繳交保證金云云,致王碧芸陷於錯誤,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,於109年9月1日14時48分、同年9月2日14時28分許,分別匯款29萬4,000元、60萬元至台中商銀帳戶。 ①王碧芸警詢筆錄(警六卷第41-46頁) ②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(警六卷第55頁) ③王碧芸與暱稱「澳門金沙」LINE對話紀錄擷圖46幀(警六卷第42-64頁) ④許子文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(警六卷第11-16頁) ⑤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、跨行轉帳交易明細、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、台幣交易明細(警六卷第122-155頁) 6 劉秀縵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,臉書聯繫劉秀縵,向其訛稱投資產品遭海關扣押,需要幫忙繳交稅金云云,致劉秀縵陷於錯誤,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,於109年9月2日10時14分許,匯款100萬元至台中商銀帳戶。 ①109年9月2日10時24分許、臺中市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台中銀行北台中分行、112萬元。 ②同日11時46分許、臺中市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台中銀行北台中分行、22萬元。 ③同日11時50分許、臺中市○區○○路○段0號全家超商台中嘉農店ATM、1萬8,005元。 (超過劉秀縵匯入金額部分,卷內無證據證明係劉秀縵遭騙款項) ①劉秀縵警詢筆錄(警六卷第41-46頁) ②復興區農會匯款申請書(偵四卷第46頁) ③暱稱「王雄輝」傳送予劉秀鰻之照片4幀(偵四卷第50-51頁) ④許子文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(警六卷第11-16頁) ⑤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、跨行轉帳交易明細、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、台幣交易明細(警六卷第122-155頁) 7 楊鳳舞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3日,通訊軟體LINE聯繫楊鳳舞,向其詐稱可幫助投資獲利,致楊鳳舞陷於錯誤,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,於109年9月2日13時46分、同年9月3日11時37分許,分別匯款2萬6,400元至台中商銀號帳戶。 ①109年9月2日14時16分許、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1、2樓台中銀行南屯分行、73萬元。 ②同日14時53分許、上開分行、90萬元。 (含左列告訴人楊鳳舞遭詐騙金額2萬6,400元、告訴人曾玉珠遭詐騙金額8萬元、王碧芸遭詐騙金額60萬元,其餘超過楊鳳舞、曾玉珠及王碧芸匯入金額部分,卷內無證據證明係楊鳳舞、曾玉珠及王碧芸遭騙款項) ①楊鳳舞警詢筆錄(警六卷第61-63頁) ②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、跨行轉帳交易明細、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、台幣交易明細(警六卷第122-155頁) 8 曾玉珠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3日,以臉書聯繫曾玉珠,向其佯稱可幫助投資獲利云云,致曾玉珠陷於錯誤,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,於109年9月2日13時51分許,匯款8萬元至台中商銀帳戶。 ①曾玉珠警詢筆錄(警六卷第66-68頁) ②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客戶收執聯影本(偵七卷第18頁) ③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、跨行轉帳交易明細、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、台幣交易明細(警六卷第122-155頁) 9 彭祝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1日,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彭祝芬,向其佯稱可幫助投資獲利,致彭祝芬陷於錯誤云云,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,於109年9月2日15時3分許,匯款15萬元至台中商銀帳戶。 ①109年9月2日15時6分許、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1樓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ATM、2萬5元。 ②同日15時7分許、上開分行ATM、4,005元。 ③同日15時18分許、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1、2樓台中銀行南屯分行、13萬元。 ④同日15時20分許、上開分行ATM、2萬元。 ⑤109年9月3日9時8分許、臺中市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台中銀行北台中分行、34萬元。 ⑥同日9時12分許、臺中市○區○○路○段0號全家超商台中嘉農店ATM、1萬2,005元。 (超過彭祝芬匯入金額部分,卷內無證據證明係彭祝芬遭騙款項) ①彭祝芬警詢筆錄(警六卷第96-98頁)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收執聯影本(警六卷第100頁) ③許子文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(警六卷第11-16頁) ④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、跨行轉帳交易明細、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、台幣交易明細(警六卷第122-155頁) 10 甲○○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5日,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甲○○,向其佯稱可幫助投資獲利,致甲○○陷於錯誤,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,於109年9月3日9時46分許,匯款30萬元至台中商銀帳戶。 ①109年9月3日11時27分許、臺中市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台中銀行北台中分行、90萬元。 ②同日13時11分許、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0號台中銀行西台中分行、40萬元。 ③同日13時18分許、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0號全家超商台中金大益店ATM、1萬4,005元。 ④同日13時19分許、上開超商ATM、4,005元。 ⑤同日14時10分許、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0號台中銀行西台中分行、100萬元。 (含告訴人楊鳳舞遭詐騙金額2萬6,400元,超過甲○○、徐欣蓉及楊鳳舞匯入金額部分,卷內無證據證明係甲○○、徐欣蓉及楊鳳舞遭騙款項) ①甲○○警詢筆錄(警六卷第70-74頁) ②手機轉帳結果擷圖(警七卷第37頁) ③甲○○與暱稱「夢想」LINE對話紀錄擷圖4幀(警七卷第39頁) ④許子文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(警六卷第11-16頁) ⑤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、跨行轉帳交易明細、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、台幣交易明細(警六卷第122-155頁) 11 徐欣蓉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7日,通訊軟體LINE聯繫徐欣蓉,向其佯稱可幫助投資獲利云云,致徐欣蓉陷於錯誤,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,於109年9月3日10時54分許,匯款30萬元至台中商銀帳戶。 ①徐欣蓉警詢筆錄(警六卷第77-81頁) ②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(警六卷第82頁) ③許子文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(警六卷第11-16頁) ④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、跨行轉帳交易明細、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、台幣交易明細(警六卷第122-155頁) 12 林庭誼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,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庭誼,向其佯稱可幫助投資獲利云云,致林庭誼陷於錯誤,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,於109年9月3日14時19分許,匯款24萬元至台中商銀帳戶。 ①109年9月3日15時14分許、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1、2樓台中銀行南屯分行、30萬元。 ②同日15時17分許、上開分行ATM、1萬元。 ③同日15時25分許、上開分行、16萬元。 ④同日15時36分許、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0號統一超商萬文門市ATM、2萬5元。 ⑤同日15時37分許、上開超商ATM、2萬5元。 ⑥同日15時39分許、上開超商ATM、2萬5元。 ⑦同日15時40分許、上開超商ATM、1萬5元。 ①林庭誼警詢筆錄(警六卷第84-86頁) ②永豐銀行新台幣匯出匯款申請單影本(警六卷第87頁) ③許子文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(警六卷第11-16頁) ④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、跨行轉帳交易明細、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、台幣交易明細(警六卷第122-155頁) 13 鄭慈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,以臉書聯繫鄭慈慧,向其佯稱欲投注大樂透云云,致鄭慈慧陷於錯誤,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,於109年9月3日15時5分、15時9分、15時9分、15時11分、15時11分、15時20分、15時21分、15時37分、15時40分許,分別匯款3萬元、5萬元、2萬元、5萬元、5萬元、5萬元、5萬元、4萬6,000元、3萬元至台中商銀帳戶。 ①鄭慈慧警詢筆錄(警五卷第18-19頁) ②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暨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台幣帳戶存摺、聯邦銀行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正面影本(警五卷第94-95頁) ③網路銀行轉帳擷圖11幀(警五卷第96-98頁) ④許子文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(警六卷第11-16頁) ⑤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、跨行轉帳交易明細、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、台幣交易明細(警六卷第122-155頁) 14 張苜芝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日,以臉書聯繫張苜芝,向其詐稱下注投資中獎需繳交境外稅云云,致張苜芝陷於錯誤,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,於109年9月3日15時37分許,匯款15萬2,000元至台中商銀0號帳戶。 ①張苜芝警詢筆錄(警六卷第93-94頁) ②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匯款人收執聯影本(偵六卷第93頁) ③許子文台中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(警六卷第11-16頁) ④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台幣開戶資料暨匯入匯款交易明細、跨行轉帳交易明細、FXML金流匯入交易明細、台幣交易明細(警六卷第122-155頁)
附表三:(匯入國泰銀行帳戶)
編號 被害人/告訴人 詐欺時間與方式(民國、新臺幣) 取款時間、地點、金額(新臺幣) 證據索引 1 彭祝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1日,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彭祝芬,向其佯稱可幫助投資獲利云云,致彭祝芬陷於錯誤,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,於109年8月31日10時56分許,匯款30萬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國泰商銀帳戶)。 ①109年8月31日12時45分許、臺中市○○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健行分行、384萬元。 ②同日13時14分許、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統一超商美德門市ATM、2萬元。 ③同日13時15分許、上開超商ATM、2萬元。 ④同日13時20分許、上開超商ATM、2萬元。 ⑤同日13時22分許、上開超商ATM、1萬4,000元。 (超過彭祝芬、朱麗貞、林邑宸匯入金額部分,卷內無證據證明係彭祝芬、朱麗貞、林邑宸遭騙款項) ①彭祝芬警詢筆錄(警六卷第96-98頁)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收執聯影本(警六卷第100頁) ③許子文國泰世華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(警六卷第17-18頁) ④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歷史資料交易明細(警六卷第156-162頁) 2 朱麗貞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3日,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朱麗貞,向其佯稱可幫助投資獲利云云,致朱麗貞陷於錯誤,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,於109年8月31日11時10分許,匯款60萬元至國泰商銀帳戶。 ①朱麗貞警詢筆錄(警三卷第7-10頁) ②暱稱「林義博」LINE個人頁面擷圖幀暨朱麗貞手機通聯紀錄擷圖(警三卷第26-29頁) ③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正面影本(警三卷第30頁)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客戶收執聯影本(警三卷第31頁) ⑤許子文國泰世華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(警六卷第17-18頁) ⑥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歷史資料交易明細(警六卷第156-162頁) 3 林邑宸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1日,以手機交友軟體Omi聯繫林邑宸,向其訛詐稱可幫助投資獲利云云,致林邑宸陷於錯誤,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,於109年8月31日12時26分、12時29分許,分別匯款3萬元至國泰商銀帳戶。 ①林邑宸警詢筆錄(警二卷第7-9頁) ②台新銀行交易明細表2紙(警二卷第24頁) ③林邑宸與暱稱「陈嘉凯」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暨與暱稱「簡單」微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(警二卷第27-32頁) ④許子文國泰世華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(警六卷第17-18頁) ⑤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歷史資料交易明細(警六卷第156-162頁) 4 曾綉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6日,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曾綉如,向其佯稱博弈中獎惟需繳交保證金云云,致曾綉如陷於錯誤,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,於109年9月2日11時59分許,匯款12萬元至國泰商銀帳戶。 ①109年9月2日12時14分許、臺中市○○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健行分行、106萬元。 ②同日12時22分許、臺中市○區○○街000號全家超商台中金美德店ATM、2萬元。 (超過曾綉如匯入金額部分,卷內無證據證明係曾綉如遭騙款項) ①曾綉如警詢筆錄(警四卷第7-10頁)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收執聯影本(警四卷第19頁) ③許子文國泰世華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(警六卷第17-18頁) ④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歷史資料交易明細(警六卷第156-162頁) 5 蘇柏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,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蘇柏婷,向其詐稱博弈中獎惟需繳交手續費云云,致蘇柏婷陷於錯誤,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,於109年9月2日13時17分許,匯款33萬元至國泰商銀帳戶。 ①109年9月2日13時53分許、臺中市○○○路○段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、35萬元。 ②同日13時58分許、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統一超商黎明東門市ATM、1萬元。 (超過蘇柏婷匯入金額,卷內無證據證明係蘇柏婷遭騙款項) ①蘇柏婷警詢筆錄(警五卷第15-17頁) ②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回條聯影本(警五卷第67頁) ③蘇柏婷與暱稱「澳門金沙」、「陳小波」LINE對話紀錄擷圖(警五卷第71-84頁) ④許子文國泰世華銀行提款一覽表暨提款影像(警六卷第17-18頁) ⑤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歷史資料交易明細(警六卷第156-162頁) 卷宗對照表
卷宗名稱 簡稱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新北警中刑字第1094733325號刑案偵查卷宗(109偵5405) 警一卷 南投縣○○○○○○里○○○○○○○○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(110偵168) 警二卷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信警偵字第1100006627號刑案偵查卷宗(110偵1650) 警三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1100145557號刑案偵查卷宗(110偵1987) 警四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新北警土刑字第1103700133號刑案偵查卷宗(110偵2886) 警五卷 南投縣○○○○○○里○○○○○○○○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(110偵3096) 警六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中市警豐分偵字第1100032424號刑案偵查卷宗(110偵3156) 警七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405號偵查卷宗(109.11.19) 偵一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號偵查卷宗(110.01.04) 偵二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8號偵查卷宗(110.01.04) 偵三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4號偵查卷宗(110.01.04) 偵四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核交字第310號偵查卷宗(110.02.02) 偵五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495號偵查卷宗(110.02.02) 偵六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54號偵查卷宗(110.02.23) 偵七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50號偵查卷宗(110.03.15) 偵八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87號偵查卷宗(110.04.01) 偵九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86號偵查卷宗(110.05.18) 偵十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96號偵查卷宗(110.06.01) 偵十一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56號偵查卷宗(110.06.04) 偵十二卷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8號刑事卷宗㈠、㈡ 院一、二卷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9號刑事卷宗 院追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