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醫簡補字,111年度,2號
TNEV,111,南醫簡補,2,202209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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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醫簡補字第2號
原 告 楊少筠
上列原告與被告古偉聰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
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
2,650元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陳谷鴻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呂伊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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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