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告地役權消滅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補字,111年度,281號
TNEV,111,南簡補,281,202209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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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81號
原 告 蕭智祥
送達代收人 林亭宇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御雄建設有限公司間宣告地役權消滅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9
條第3項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23,60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
4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,430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王 獻 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蕭 雅 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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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御雄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建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