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簡字第263號
上 訴 人 劉亞勳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振東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
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 年7 月2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
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4,00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,9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 之1 第3項、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如逾期不繳,即以上
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謝璧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