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救字第37號
聲 請 人 陳冠豪
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 許世瑛即在軒茶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已明 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向 本院提起訴訟,惟聲請人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,而聲請人之 上開事件,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 予以扶助,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。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 核准予法律扶助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台南分會法律扶助證明書、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 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、審查表等文件以為釋明,認本件未逾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第2 條第1項規定,堪信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繳納聲請費用乙節 為真實;並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1號卷宗, 依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尚難認本件顯無勝訴之望,是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,核與首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 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黃怡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