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補字,111年度,320號
TNEV,111,南小補,320,202209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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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小補字第320號
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百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8,844元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
費,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蘇正賢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林容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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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