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保證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94年度,208號
TPDV,94,重訴,208,200512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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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4年度重訴字第208號
原   告 英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(原名稱英立德機械工業有限公司) 新東街1
 法定代理人 亥○○
原   告 雷澤鋁業有限公司
       (原名稱順福國際有限公司) 園路257號6樓之
 法定代理人 戌○○
原   告 千增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 
 法定代理人 癸○○
原   告 板橋機械起重有限公司
 法定代理人 丑○○
原   告 榮豐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 
 法定代理人 戊○○
原   告 隆全鐵工廠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 
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
原   告 灣雅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原   告 鑑鵬工業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 
 法定代理人 黃詩惟
原   告 承泓機械工程有限公司
 法定代理人 巳○○
原   告 嶸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 法定代理人 酉○○
原   告 宇厚企業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 
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原   告 錦風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 
 法定代理人 子○○
原   告 啟台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 
 法定代理人 未○○
原   告 老松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 法定代理人 卯○○
原   告 炘榮法蘭鋼業有限公司
 法定代理人 洪秀華
原   告 勤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 法定代理人 辛○○
原   告 安正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
 法定代理人 天○○
原   告 廣野精機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 
 法定代理人 申○○
原   告 百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 法定代理人 丁○○
原   告 金緯精密股份有限公司
 法定代理人 午○○
原   告 方春機械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 
 法定代理人 己○○○
原   告 紘圓工業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 
 法定代理人 壬○○
原   告 東亞齒輪機械廠有限公司
 法定代理人 庚○○
原   告 鍵輪機械廠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 
 法定代理人 庚○○
原   告 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
 法定代理人 寅○○
 共   同
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
       張秀瑜律師
 被   告 臺灣區機器工業同業公會
 法定代理人 辰○○
 訴訟代理人 李達夫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原告於起訴後為訴之追加,本
院就追加訴訟部分,裁定如下:
主 文
追加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追加之訴之訴訟費用由原告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。 理 由
一、按第255條第1項規定:「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 或追加他訴。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被告 同意者。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。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者。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



。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,追加其原非當事  人之人為當事人者。訴訟進行中,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  否有爭執,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,並求對於被告確 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。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 者。」
二、查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存在土地買賣契約關係,經原告依民 法第256條規定解除契約,而依民法第259條請求被告返還價 金,聲明求為:⒈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所示「已交購買 土地金額」,及均自83年1月3日起至94年1月4日止,按年息  4%計算利息,⒉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嗣原告於94年  10月7日具狀主張如認兩造間不存在買賣契約關係,而存在 委任契約關係,然因被告申辦編定工業區未獲准,有違委任 事務之處理,爰追加依民法第544條規定,請求被告賠償損  害,聲明同上(卷三第301至304頁)。三、被告不同意原告為訴之追加。且原告追加訴訟與民事訴訟法 第255條第1項第3至6款情形無涉。再查,原告於追加之訴主 張兩造間存在委任契約關係,與其於原訴訟主張兩造間存在 買賣契約關係迴異,各請求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無可認為同 一或有關聯。又原告於94年1月3日起訴後,本院歷經多次言 詞辯論程序及協商程序,就兩造於原訴訟之攻擊防禦方法詳 加調查,已臻可終結言詞辯論之程度,詎原告迄94年10月7 日始為訴之追加,且其於追加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與其於 原訴訟請求回復原狀之金額是否一致,仍需加以調查,原訴 訟之證據資料與追加訴訟之證據資料亦非完全相同,無法期 待於追加訴訟之審理均可予以利用,是難認原告於原訴訟與 追加之訴主張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,且應認該追加甚為妨礙 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,不符合同條項第2、7款情形。故 原告追加訴訟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 麗,應併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 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2  月  29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書記官 莊滿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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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(原名稱英立德機械工業有限公司)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(原名稱順福國際有限公司)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英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東亞齒輪機械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安正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金緯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老松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百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炘榮法蘭鋼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灣雅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板橋機械起重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承泓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嶸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勤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隆全鐵工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鍵輪機械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雷澤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鑑鵬工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錦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紘圓工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榮豐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方春機械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廣野精機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宇厚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啟台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千增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