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補字,111年度,317號
TNEV,111,南小補,317,202209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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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小補字第317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


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
上列原告與被告薛貴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,664
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
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黃得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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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高雄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