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運費等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11年度,1301號
TNEV,111,南小,1301,2022090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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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小字第1301號
原 告 台騑聯運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蘇文玉
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三樓之0
被 告 台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柏翔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,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,逾期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;上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 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請求給付運費,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,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,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1,160元,該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18日送達予原 告指定送達代收人,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,有送達 證書、本院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 料明細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( 見本院卷第51、59-67頁),揆諸上開法條規定,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 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法 官 張桂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           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13  日 書記官 林彥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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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騑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