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價金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字,110年度,1640號
TNEV,110,南簡,1640,20220912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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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0年度南簡字第164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上旺塑膠工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徐蔡玉霞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嘉敏包裝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返還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8月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
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4,
250元,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,645元,惟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李杭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黃怡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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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嘉敏包裝專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上旺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工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