犯罪被害人保護法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字,111年度,716號
TPBA,111,訴,716,202209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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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716號
原 告 黃國鑫

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
會間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,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行政訴訟,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,關於聲請 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1年度救字第103號裁定駁回聲請,因原 告未提起抗告而確定。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1年8月3日以111 年度訴字第71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 ,該裁定於同年月12日寄存於○○○○郵局,有送達證書及國內 掛號查詢在卷可稽。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,有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、答詢表、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,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、第104條、民事訴訟法 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28 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
審判長法 官 侯東昇
法 官 許麗華
法 官 鍾啟煌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林玉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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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