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94年度,1485號
TPDV,94,重訴,1485,2005123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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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4年度重訴字第1485號
原   告 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原   告 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
           共同送達
被   告 丁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 9 日,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三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 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。三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85條第1項前 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2  月  30 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2  月  30  日 書記官 蔡炎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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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盈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景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