巷道爭議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字,110年度,671號
TPBA,110,訴,671,202209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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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671號
原 告 鐘潘月裏

王明
林自在
吳景

鄧旭敦
陳玟蓁
廖美琪

黃金枝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 律師
被 告 內政部
代 表 人 徐國勇(部長)
參 加 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黃梅生

代 表 人 黃永雄
訴訟代理人 丁秋玉 律師
上列參加人因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,聲請參加訴訟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許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黃梅生獨立參加本件訴訟。 理 由
一、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,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,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,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,裁定允許其參加,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
二、參加人為桃園市龍潭區龍華段000及000地號2筆土地(以下 合稱為系爭土地)之所有權人,系爭土地坐落在桃園市龍潭 區○○路000巷(以下簡稱為○○○路00巷)。前因參加人主張系 爭土地為其私有,自行設立圍欄將道路封閉影響交通,經桃 園市龍潭區公所(以下簡稱龍潭區公所)以民國109年9月 16日桃市龍工字第1090031240號函請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(以下簡稱為養工處)辦理○○○路00巷既成道路認定相關事 宜,養工處即於109年10月21日邀集龍潭區公所及參加人等 至現場會勘。案經桃園市政府審認後,以109年12月22日府 工養行字第1090330425號函(以下稱為原處分)知參加人略



以:「主旨:有關本市龍潭區龍華段000及000地號等2筆土 地,為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0號理由書所稱既成道路 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一案,復請查照。說明:……三、綜上,旨 揭地號土地整筆均屬於都市計畫道路範圍並符合司法院大法 官釋字第400號理由書既成道路意旨,屬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之既成道路,詳如附件圖說。……」參加人不服,提起訴願, 經被告110年4月28日臺內訴字第1100020806號訴願決定書( 以下稱為訴願決定)撤銷原處分。原告不服訴願決定,於是 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3項規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。三、原告不服被告所為撤銷原處分的訴願決定,提起本件行政訴 訟,並請求判決撤銷訴願決定。本件審理結果,原告如獲勝 訴,則參加人身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,參加人聲請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參加訴 訟,經核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 9  月  16  日        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  審判長法 官 鍾 啟 煌 
    法 官 林 淑 婷
     法 官 吳 坤 芳 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 9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 閣 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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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