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66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屏東營 運處企業工會代 表 人 劉衛仙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(部長)訴訟代理人 賴柏菁 許根魁 郭師堯 參 加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代 表 人 洪秀龍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工會法事件,準備程序終結,並訂於民國111年12月8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,請兩造、參加人於111年11月8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,書狀與證物影本請直接寄給兩造、參加人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淑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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