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02號原 告 林瑞瑛 林正興 林瑞珀 林義興 林隆彥 陳文師 陳文溪 陳文達 陳文成 陳文展 陳金松 陳長志 陳秀芬 陳秀宜 王昱翔 陳進福 陳進興 陳進傳 陳品翰 陳冠廷 呂佳寰 陳麗珠 陳麗琴 劉陳壽枝 林麗華(即林國守之承受訴訟人) 林伶穗(即林國守之承受訴訟人) 林旻慧(即林國守之承受訴訟人)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原 告 林清正(即陳晴美之承受訴訟人) 林佳𠎐(即陳晴美之承受訴訟人) 林孟穎(即陳晴美之承受訴訟人) 林裕棠(即陳晴美之承受訴訟人)被 告 行政院 代 表 人 蘇貞昌(院長)訴訟代理人 洪郁惠 鄭雅芳 劉倩茹 參 加 人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(市長)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 陳俊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,準備程序終結,並訂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,請於111年10月24日前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,書狀與證物影本請直接寄給對造、參加人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淑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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