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37號原 告 魏志明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被 告 新竹市政府代 表 人 陳章賢(代理市長)訴訟代理人 林富家 吳兆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水土保持法事件,準備程序終結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 官 彭康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可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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