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土保持法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字,109年度,1337號
TPBA,109,訴,1337,202209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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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09年度訴字第1337號
原 告 魏志明
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
被 告 新竹市政府

代 表 人 陳章賢(代理市長

訴訟代理人 林富家
吳兆原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因水土保持法事件,準備程序終結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
法 官 彭康凡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可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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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