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09年度訴字第1290號
原 告 劉賢家
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
林筠傑律師
被 告 新北市政府
代 表 人 侯友宜(市長)
訴訟代理人 邱婉婷
林建勇
邱俊德
被 告 新北市三峽區公所
代 表 人 周晉平(區長)
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111
年8月10日辯論終結。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辯
論程序,並訂於111年11月23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續
行辯論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
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
法 官 周泰德
法 官 彭康凡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可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