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08年度訴字第270號
原 告 久福營造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陳奕赫
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律師
被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戰備訓練處
代 表 人 連志威
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。 理 由
一、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,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,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 用。
二、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4日裁定「本件於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55號民事訴訟事件終結並確定前,停 止訴訟程序。」在案。嗣原告於111年9月7日具狀撤回本件 訴訟,有行政訴訟撤回起訴狀附卷可稽,是本件已無繼續停 止訴訟程序之必要,爰依職權撤銷本院於108年9月4日所為 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。
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86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
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
法 官 陳雪玉
法 官 魏式瑜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俞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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