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08年度訴字第270號
原 告 久福營造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陳奕赫
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律師
被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戰備訓練處
代 表 人 連志威
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連志威為被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 理 由
一、按「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,承受 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。」「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 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。」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 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,上開規定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 所準用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之代表人原為李天龍,於民國110年4月1日 起變更為連志威,屬原代表人代理權消滅之情形,訴訟程序 當然停止;惟被告迄未承受訴訟之聲明,爰依前開規定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
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
法 官 陳雪玉
法 官 魏式瑜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俞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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