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重訴字,111年度,11號
TPEV,111,北重訴,11,2022092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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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重訴字第11號
上 訴 人 莊英山
徐一弘
被上訴人 曾麗櫻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
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2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,840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(100006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
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鳳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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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