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訴字第12號
上 訴 人 火柴達人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季鴻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好家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
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
台幣136萬5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
民事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怡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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