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1年度,2154號
TPEV,111,北補,2154,202209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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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補字第2154號
原 告 羅奧道
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威騰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50,000元,
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85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
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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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