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1年度,2094號
TPEV,111,北補,2094,202209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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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補字第2094號
原 告 鄭照妹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教育部教育部體育署臺北市政府、臺北市政
府體育局間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,20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美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
書 記 官 林玗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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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