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投資價金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1年度,2064號
TPEV,111,北補,2064,202209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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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補字第2064號
原 告 張海葳
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
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雋庭間請求返還投資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
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蘇炫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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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