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補字第1966號
原 告 胡玉娟
上列原告胡玉娟因與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行間
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
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黃進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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