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簡字第9119號
被 告
即反訴原告 曾嘉樂
訴訟代理人 陳介安律師
上列被告因與原告錢柏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,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
為新臺幣3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,700元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黃莉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黃慧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