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1年度,7378號
TPEV,111,北簡,7378,202209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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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1年度北簡字第7378號
原 告 段氏愛DOAN-THI-THUONG

訴訟代理人 張瑞娟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阮氏香(NGUYEN THI HUONG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,及自民國一一○年十二月十
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元預供擔保後,得
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0萬元,及自民國
110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(見本
院卷第9頁)。嗣變更為請求被告給付25萬元,及自110年12
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(見本院卷第61
頁),為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所許,合先敘明。
二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,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。  
貳、實體方面:  
一、原告主張:兩造原係創世基金會之同事,均擔任看護職務,
被告自109年4月起至110年4月止,陸續向原告借款共計26萬
元,被告僅於110年4月底返還1萬元,尚積欠原告借款25萬
元未清償。經原告一再催討,被告未能還款,被告乃於110
年7月15日簽署付款書,被告承諾分期於110年8月15日、9月
15日、10月15日、11月15日、12月15日各返還借款5萬元,
詎被告迄今尚未返還借款,為此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25萬
元等語。並聲明:1.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2.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。
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。
二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原告提出付款書(越南文)、 護照影本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17至31頁),被告復未到場



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,堪信為真實,是原告請 求被告返還借款25萬元,及自110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年息5%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,應屬有據。三、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5萬元,及 自110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為 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。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 告如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五、結論: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385條 第1項前段、第389條第1項第3款、第392條第2項,判決如主 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8  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)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8   日   書記官 陳鳳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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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