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簡字第13747號
原 告 勤樸天際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陳坤鼎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臺億建築經理股
份有限公司、林國棟、林諸亦平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臺億建
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、林國棟、林諸亦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零貳萬玖仟零參拾參元,應
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柒佰玖拾柒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柒佰玖拾柒
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文衍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高秋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