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協議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1年度,13696號
TPEV,111,北簡,13696,202209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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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簡字第13696號
原 告 高劉桂香
訴訟代理人 陳德聰律師
被 告 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明輝
被 告 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惟仁
訴訟代理人 孫即慶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
(下同)3,200元,然查原告起訴聲明為:㈠被告京城國際建築經
理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原告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
巷0號及4號建物之1樓牆壁及漏水修復並施作防水層及防水粉刷
,並應就上開建物之廚房落水管予以清通,回復原狀。㈡被告應
連帶將前開建物之後院重新砌作箱牆和防水施作,再以2噸不鏽
鋼水塔(厚度0.5mm),固定安裝設置於重新施作之水箱牆之牆邊
,並應安裝抽水馬達,以正常輸供民生用水,及應重新安裝原水
箱上之遮雨棚,回復原狀。如被告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就此
項全部履行時,被告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免為此項給
付。㈢被告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應就原告前開所有建
物之地基下陷造成建築物傾斜,應賠償原告_元(按:俟鑑定後補
正賠償金額)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
%計算之利息。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,有起訴狀可稽,又原
告陳明訴之聲明第1、2項為財產權訴訟且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
,訴之聲明第3項則因被告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提供其委
託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所為鑑定之鑑定報告,尚無法確定賠償金
額,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,則原告訴之聲明第1、2項均應
屬財產權訴訟,且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12之規定,訴訟標的價額應暫核定為1,650,000元,應繳
納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3,200元,尚應補繳
裁判費14,13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倘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翁嘉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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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聯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