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1年度,13512號
TPEV,111,北簡,13512,202209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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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簡字第13512號
原 告 王秀珍

被 告 陳莉婷
訴訟代理人 陳冠瑋律師
范國華律師
郭凌豪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未繳納裁判費,業經本院 於民國111年8月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,該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8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。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此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,其訴應認為不合法,應 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26 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(臺北市○○○路0段000巷0號) 提出抗告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蘇炫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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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